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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疫球蛋白 (IVIG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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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VIG

IgG的替代治療用藥,適應症包括:
1. 原發性免疫不全症(primary immune deficiency)。
2. 骨髓瘤(myeloma)與慢性淋巴癌(chronic lymphatic leukamia)引致嚴重次發性免疫球蛋白缺乏(severe secondary hypogammaglobulinaemia)與復發性感染(recurrent infections)。
3. 伴隨復發性感染之先天性免疫不全症(AIDS with recurrent infections)。
用於改善免疫機能的治療,適應症包括:
4. 原發性血小板缺乏性紫斑症【idiopathic thrombocytopenic purpura(ITP)】,有出血危險的成人或小孩ITP患者;或者,手術前用以修正血小板數目。
5. 異體骨髓移植(allogeneic bone marrow transplantation)。
6. 川崎氏症(Kawasaki Disease)。

高單位免疫球蛋白(如Gamimune-N; Venoglobulin等):

限符合下列適應症病患檢附病歷摘要(註明診斷,相關檢查報告及數據,體重、年齡、性別、病史、曾否使用同一藥品及其療效……等)
1.先天或後天性免疫球蛋白低下症併發嚴重感染時(須附六個月內免疫球蛋白檢查報告)
2.免疫血小板缺乏性紫斑症(ITP)病例經傳統治療無效且血小板嚴重低下(< 20,000/cumm)合併有嚴重出血危及生命者。
3.免疫血小板缺乏性紫斑(ITP)病例合併血小板嚴重低下。(<20,000/cumm)或合併有嚴重出血而又必須接受緊急手術治療者。
4.先天性免疫不全症之預防性使用,但需有醫學中心之診斷証明。
5.川崎病合乎美國疾病管制中心所訂之診斷標準,限由區域醫院(含)以上教學醫院實施,並填寫「全民健康保險使用Intravenous Immune Globulin (IVIG) 治療川崎病」申請表(詳附表六)併當月份醫療費用申報。
6.因感染誘發過度免疫機轉反應,而致維生重要器官衰竭,有危及生命之慮者,限由區域醫院(含)以上有加護病房乙等級以上之教學醫院實施。(93/2/1)
7. 腸病毒感染嚴重患者,且符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97年1月修訂之『腸病毒感染嚴重患者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之適應症』。(97/5/9、102/7/23)


註1:川崎病診斷標準:
1.發燒五天或五天以上且合併下列五項臨床症狀中至少四項。
(1)兩眼眼球結膜充血。
(2)嘴唇及口腔的變化:嘴唇紅、乾裂或草莓舌或咽喉泛紅。
(3)肢端病變:手(足)水腫或指(趾)尖脫皮。
(4)多形性皮疹。
(5)頸部淋巴腺腫。
2.排除其他可能引起類似臨床疾病。
3.或只符合三項臨床症狀,但心臟超音波檢查已發現有冠狀動脈病變。

註2:腸病毒感染嚴重患者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之適應症:
1. 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對於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病人的治療效果,目前仍有待確認。
2.不鼓勵使用於5歲以上患者。
3.適應症:出現手足口病或疱疹性咽峽炎臨床症狀,或雖無以上症狀,但與其他確定病例有流行病學上的相關(*1)的腸病毒感染個案,並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(1)肌抽躍合併無明顯誘發因素之心率過速(心跳每分鐘超過150次)。(*2)
(2)急性肢體麻痺。
(3)急性腦炎,尤其是供伴隨局部特異性腦幹神經症狀:失調(ataxia)、對側偏癱(cross hemiplegia)、特定腦神經損害(specific cranial Ns lesion)或腦幹自主神經機能障礙(brainstem dysautonomia)。(*3)
(4)肺功能衰竭,如急性肺水腫、肺出血、成人型呼吸窘迫症。
(5)心臟功能衰竭。
(6)敗血症候群(Sepsis syndrome)。(*4)
*1:指個案發病前與確定病例有親密接觸可能性者,包括家庭或學校中的腸病毒感染的確定病例。
*2:只有肌抽躍症狀者不符合使用條件。
*3:只有腦膜炎而無腦炎或類小兒麻痺症候群者,及非腸病毒引起的腦炎患者不符合使用條件。
*4:併發多發性器官衰竭之患者因使用效果不佳,故不建議使用。
4. 建議劑量為 1 gm/kg 靜脈滴注12 小時,共一次。
5. 醫師使用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治療患者後,請儘速填寫通報單通報各縣市衛生局,送交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審查。(97/5/9、102/7/23)

張貼日期:2013/11/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