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乾癬紫外線照光原則 n(1):一般紫外線治療及PUVA療法,同時期只能擇一申報,所稱PUVA療法,必須有同時使用methoxypsoralen及trimethoxypsoralen之醫院用藥紀錄。但使用UVA1時,得以PUVA申報。UVA1為新的照光方式,目前只建議用於皮膚T細胞淋巴瘤、全身性硬皮症、硬皮樣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、嚴重成人異位性溼疹、後天性免疫缺乏徵候群之乾癬。 n(2) :照光療程可分積極療程及維持療程,除白斑另有規範外,其餘疾病之積極療程一般為3個月,但皮膚T細胞淋巴瘤可至6個月,之後若仍需繼續或再次接受積極療程,應於病歷記載原因,並每3個月照相備查。 n(3):PUVA療程之申報,積極療程以每週2~3次為原則,因病情需要可至每週四次,但此時每年僅限4週,且僅限全身性PUVA使用。PUVA之治療,以隔天為原則,最多不可超過連續兩天。維持治療期以每6週不超過6次為原則。 n(4):一般紫外線治療,積極療程每週以2~3次為原則,因病情及治療方式需要,可至每週六次,但此時每半年僅限4週。維持治療期前4周為每週兩次,之後以每6週不超過6次為原則。 n(5):醫院應備妥每日照光紀錄,每次照光均應有患者簽章。每次療程為6次,應於療程治療單或病歷內紀錄其治療日期、劑量及皮膚反應,並應依學理逐步調節其治療劑量。合理之照光劑量依機器、燈管種類、疾病與病患而異。照光紀錄應保存至少一年。 n(6):應於機器旁備妥機器維修及燈管、燈泡更換紀錄,照光之螢光燈管至少每3個月應測定其燈管能量輸出。 n(7) :其他照光治療之合理性,將參考該院及患者他院就醫及用藥紀錄,及患者實際訪查確認。 n(8) :所有照相紀錄應儘可能包括臉部,以供辨認,但為保護病人隱私,照片不需貼於病歷上,但應保留至少一年,以供查詢。 (9):窄波UVB用於板塊乾癬治療期結束後,每週兩次4周,之後每週一次4週,觀察一年,可減少疾病復發(57% vs 17%),但對於點滴狀乾癬病無差異(IJD 2004 Boztepe) (10): 用於乾癬治療,窄波UVB比寬波 UVB 有效,但比不上 PUVA治療(IJD 2004, 43: 444, John Koo) |